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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表日期:2009年3月17日   阅读:2175次

典型案例
    孙女士53岁时与60岁的李先生相识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平平淡淡。孙女士与李先生家庭条件相当,各有一子,只是孙女士家只有一套住房为儿子所有并居住。李先生家有两套住房,房产是其第一次结婚后根据前妻工龄,用其与前妻共同财产购买,现李先生前妻已故。李先生的住房一套由李先生与孙女士居住,另一套由李先生儿子居住并所有。 
    近年由于李先生体弱多病,孙女士害怕李先生万一有个闪失,他儿子不让自己居住现有住房,遂产生一些法律问题:1、婚姻法是否规定两人结婚几年后房屋就变成双方共同财产? 2、能否由李先生写份遗嘱,将房子留给妻子或是写个材料保证李先生过世后,妻子享有此房屋的居住权。是否必须到公证处公证才有效? 3、若李先生不留任何遗嘱,他过世后其妻子对此房产是否有继承权?  
    兆君观点
    黄冰霞律师分析:对于第一个问题,凡是涉及婚姻关系方面,我们首先要考虑《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颁布并施行,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问题,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年限延长而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第二个问题,李先生可以书面形式留有遗嘱将此房产中属于他的部分归由孙女士继承。因为此房产为李先生与其前妻共同财产,两人共同共有房屋产权。前妻死后,李先生所占产权的50%不分割,其前妻的50%由李先生与其子平分,故李先生拥有75%的房屋产权,其子拥有25%的房屋产权。李先生可订立遗嘱由孙女士继承其拥有的75%房屋产权。关于孙女士对此房屋的居住权是当然享有,不用任何书面保证。
    遗嘱只要真实合法即使不经过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它形式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关于第三个问题,如果李先生不留任何遗嘱,按继承法规定,李先生对此房屋75%的所有权由孙女士与李先生之子平均分割,故孙女士拥有此房屋37.5%所有权,李先生之子拥有此房屋62.5%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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