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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5月1日起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办法
发表日期:2014年5月2日   阅读:2413次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外来配偶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实行按月缴费,符合条件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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